湖北科技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教育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等政策及文件精神,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强化智力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地位,维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能力、高效益转化能力、高标准保护能力、高水平管理能力,根据国家现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二)商标权(包括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四)植物新品种权(新药、新生物制品);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六)地理标志权;
(七)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等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八)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单位)、部门,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包括单位在编人员,退休、离职未满一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合作研究和客座研究人员,全日制学生(含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专有权、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处置权主要包括许可使用(许可实施)、转让和作价投资入股(技术入股);收益权包括收益、分配、奖励等权利。
(一)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湖北科技学院校名、校标、校徽;
2.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
3.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服务性标记。
(二) 学校教职工及所属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1.在执行科研计划项目或合同项目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自选项目、自筹经费所取得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智力成果;
2.履行学校交付的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时所形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3.离退休、调离学校、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4.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与学校订有合同,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的归属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
6.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7. 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8. 以学校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商标权属于学校。学校的中外文校名全称和简称、校标及其他服务标记,学校享有专用权。
9. 在学校进修、学习或者进行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任人员、研究生等,应当在办理入校手续时与学校对应负责部门签署协议,明确其在校期间完成的成果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10. 由学校派出的赴境外访问学者、培训、进修人员等,未经许可不得将学校的职务成果携带出国私自处置。凡与校外其他单位开展合作研究的,其在国外有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书面协议外,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11. 学生在入校或开始科研工作时应在知情前提下签署知识产权合规声明,在离校时应签署未决申请权的委托协议。
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五条 知识产权属于学校的无形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科技产业管理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更新,确保知识产权信息完整、准确。
第六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及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学校知识产权目标、审核知识产权政策、工作规划、制定评价体系、重大资产处置方案等工作。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管理处,代表学校实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向学校提出或修订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按照知识产权工作规划,拟定知识产权操作流程;
(二)管理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湖北科技学院分站),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和研究工作;
(三)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维护、终止、评估、统计等事项;
(四)调解和处理一般知识产权的争议及纠纷;
(五)争取和申请校外各类专利资助、奖励金,管理和使用学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六)负责完成专利、著作权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登记、备案、日常信息统计报告及清查。
(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库,向校内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筛选等增值服务。
(八)促进专利等科技成果对外宣传推广、转化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咸宁)基地建设相关工作;
(十)其它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知识产权处置等事项的审查与备案;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第九条 学校聘任的法律顾问负责对知识产权处置等相关合同进行审查。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负有协助学校管理、维护我校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内容的基本义务,应积极宣传、普及有关法律与政策,认真执行本办法与其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劳务合同等各类合同中应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义务等,对与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岗位人员,在入职前应要求签署知识产权声明文件,在离职时应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科研项目组时,项目组负责人或知识产权专员应对其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和提醒,因毕业等原因离校时,可签署知识产权协议和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在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奖励、转化时,应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职务智力成果需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须报科技产业管理部门审批。所有学校职务知识产权,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第三方名义申请。
第十五条 职务智力成果需要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之前,不得发表有关论文、参加展览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丧失或减损的行为。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智力成果,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与国(境)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 所有职务成果进行转移转化须经学校批准,并签订书面转让或实施许可等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专利申报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职务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设计人)须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必要的预测分析。为确保申请专利项目的新颖性,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申请前不能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该项成果的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技术交易或公开试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第十九条 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师生员工申请职务专利时,需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评估工作可由申请人所在院部学术委员会或本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如学校公开招标的有合作协议的代理机构开展。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遴选。学校每年初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遴选3-4家合规的专利代理机构,学校与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制定统一的申报和维护价格。
第二十一条 专利申报流程。职务发明凡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设计)人须登录湖北科技学院OA系统填写专利申报流程,并附专利申请承诺书和技术交底书,由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审查后方可进行专利申报。
专利申请可自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报,也可选择学校遴选合法合规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二十二条 产权归属与费用分担。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充分发挥产权奖励、费用分担等方式的作用,促进专利质量提升。
专利申请评估后,对于学校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同时,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由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构成,用以资助专利的申请、维护及其它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
湖北科技学院为第一权利人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维护费、登记费和前5年(自申请日计算)的专利年费,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承担。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维护等相关费用由发明人承担。
发明人放弃交纳专利年费的,应在缴纳下年度专利年费的前三个月,递交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产业管理处。科技产业管理处根据专利实施的实践和技术市场情况,作出专利权的续费、转移或放弃的建议,并报学校批准执行,若获收益,全部纳入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依法依规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专利申请、维护费等成本后,按照既定比例(申请人或团队95%+5%纳入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进行分配。
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后的收益分配,参照《湖北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专利,转让或实施后的收益分配按双方协议规定执行。
转让价格的确定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鼓励发明创造及智力创作,促进职务智力成果的转化,加大专利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奖励形式参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专利发明人的奖励,参照学校相关成果奖励办法执行。发明人自收到授权证书10日内将证书交至科技产业管理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以免影响科研积分的登记与奖励绩效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发明专利的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及时登录湖北省成果登记系统进行成果登记,学校将咸宁市科技局给予的成果登记奖励全部发给发明人。
第二十七条 对以湖北科技学院为权利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按照学校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定中的相关规定计入完成者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八条 师生员工在知识产权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处分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承担。
(一)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三)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师生员工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化学校的科技成果。对于违反本办法而致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令责任方及时纠正,挽回影响,并视情节程度,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对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管理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科技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科技学院专利申报审批表
2.湖北科技学院专利申报承诺书
3.湖北科技学院专利转化公示样表